欧盟商标特点: *。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享有巴黎公约**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权;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权。 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一件商标申请较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过2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欧盟商标的缺点: 1、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着性要求很高,共同体28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着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2、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在27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共同体商标申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 ①.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②.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③.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④.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⑤.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日同样享受。 ⑥.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