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未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 (八)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九)研发项目登记材料(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 (十)税务部门提供的办理可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原件(已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 (十一)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 (十二)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质量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